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布范围和时间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裁判文书上网,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裁判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各级法院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条各类一审、二审和再审生效判决书,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条 下列生效裁定书中,除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予以公布: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驳回起诉的裁定;
3、不予受理的裁定;
4、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五条 涉及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案件原则上不予公布;但是对于重大恶性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涉及判处死刑的个别重大刑事案件,经省法院批准后,可以公布。
第六条 下列裁判文书,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1、因案情敏感、复杂,或者政策性强,或者可能有社会负面影响,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
2、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和调解书,以及其他没有公开价值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裁判文书。
第七条 允许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送达各方当事人后15日内予以公布。
二、电子文本格式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撰写裁判文书,并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确保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一致。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条 对于拟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文书中出现的案外人信息作如下调整: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只保留姓氏,名称以“某”代替(如:赵某,钱某),如果出现姓氏相同的当事人,应当予以区分(如:赵某甲,赵某乙),其余身份信息予以删除;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商号或名称以“某”字替代,其余身份信息予以删除;
3、证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姓名以一律以编号形式出现(如证人一,被害人一),其余身份信息一律予以删除;
4、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其他自然人姓名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当比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为方便检索,承办人应当将拟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号命名。
三、公布程序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实行审批制,由承办人呈报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承办人在将裁判文书送交审签时,应同时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见附表一),连同裁判文书报送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报送时,应当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批人要认真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布范围进行审批,对属于公布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签批裁判文书的同时批准其在互联网上公布;对不属于公布范围的或者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在签批文书时批准其不公布。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将经审核批准上网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报送各级法院网站维护人员,由网站维护人员统一上传裁判文书,同时将《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放入案件副卷存档。
第十六条 网站维护人员统一上传裁判文书时,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使用刻录光盘的方式将调整好的裁判文书从内网转移到互联网上。
第十七条 各级法院网站维护人员在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应当及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目录中载明案号。
第十八条 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若发现存在笔误的,不得直接改正已公布的裁判文书,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再按本办法前述程序在互联网上将补正裁定发布于原裁判文书之后。
四、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省法院对全省中级法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实行季度通报,通报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期间一致。
第二十条 省法院通报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指标为裁判文书上网率。
裁判文书上网率=实际上网的裁判文书数/生效裁判文书数
裁判文书上网率指标作为现行的审判绩效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中公正指标的三级指标,警示值为20%,满意值为100%,权重占考评总权重的4%。
第二十一条 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及下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上网比率比较低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文书、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五、网络答疑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质评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回复。
第二十三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网络质评员应及时联系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庭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在网上进行回复;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当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试行)》于同日失效。
附表一: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
附表一
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
填报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案号 | 承办人 | ||||
是否应当上网 | 拟上网 | 拟不上网 | |||
不上网理由: | |||||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 | |||||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 |||||
3、死刑(死缓)案件的裁判文书 | |||||
4、因重大、敏感而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 | |||||
5、调解书 | |||||
6、其他没有公开价值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裁判文书 | |||||
庭长意见 | 同意 上网 | 同意 不上网 | |||
分管院领导 意 见 | 同意 上网 | 同意 不上网 | |||
填表说明:
1、本表除审批人意见外,其他内容均由承办人填写;
2、除表头、“案号”和“承办人”应填写文字信息外,其他项目均在相应的选项后打“√”即可;
3、庭长和分管院领导直接在“同意上网”或“同意不上网”的意见后签名并署审批日期;
4、本表归入案件卷宗副卷备查;
5、各中院死刑(含死缓)案件的裁判文书如要上网,还应报省法院对口业务庭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