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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公告(刘世应诉张湾区郭家湾堰辉木业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13 16:51 来源: 阅读:283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468号

张湾区郭家湾堰辉木业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应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刘世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应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