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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张军诉被告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及裴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13 17:08 来源: 阅读:345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3824号

裴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