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3657号
江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人民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蔡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