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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纪委、政法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等20个部门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30 16:58 来源: 阅读:876

鄂政法[2009]38号

 

    第一条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履行,树立法治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湖北省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银武汉分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军区政治部。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为省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

    第四条  坚持党委对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的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力度,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党政部门应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作为履职情况在党代会、人大会上予以报告。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及协作,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成员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时,无论执行案件有无财产均应出具书面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和抗拒法院执行。

    第七条  省纪委督促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清理、废止地方制定的与法律相悖、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文件、规定、会议纪要等文书;

    (二)对滥用权力、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煽动群众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拒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党员和公务员,根据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及时依法依纪审查处理;

    (三)通过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形式,排除执行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四)通过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对于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八条  省委组织部督促各级组织部门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明确将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行为作为对其评先表彰、录用招聘、晋升职级、评定职称、调配任用的重要考察内容之一;

    (三)人民法院调取当事人组织身份情况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按要求向人民法院出具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督促各级宣传部门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帮助社会各界增强风险意识,对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保持清醒认识;

    (二)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和其他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十条  省检察院督促各级检察机关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立案、审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对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有关案件,及时批捕、起诉;

(二)按照《刑法》第397条、399条、385条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涉嫌贪污受贿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省政府法制办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与下级政府制定的与法律相悖、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促各级发改委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和财产线索;

    (二)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当地投资项目,根据人民法院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参与投标。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

    (二)协助人民法院维持执行秩序,在接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中遇到阻碍报警后,应在接警后及时出警,协助执行人员控制场面,并依法妥善处置暴力抗拒执行行为;

    (三)发现联动信息中的被执行人办理自有车辆注册、转移、变更与注销手续的,以及对被查封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的车辆进行年检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法院执行机构,并根据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和有关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协助人民法院暂时控制有关车辆;应依法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车辆登记管理情况,协助查阅车辆登记档案,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发现联动信息中人民法院拟拘传、拘留的被执行人行踪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人民法院,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协助人民法院暂时控制被执行人;

    (五)依法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等信息,在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责时发现联动信息中需要拘传、拘留的被执行人行踪的,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六)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手续;

(七)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拘留的有关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收押;

(八)本地公安机关对外地人民法院以查找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等目的,需要调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的,在外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协助查询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本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九)本地公安机关对外地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范围,依法提供协助。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配合工作,积极开展对执行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引导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和解工作,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教育,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

(四)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协助法院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五)对服刑、劳教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做好教育工作,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督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冻结及依法变更登记等手续;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变更、抵押等手续;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联动协调机制运行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关房屋的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人民法院仅能提供被执行人姓名查询被执行人住房登记情况的,应当进行协助,并当即出具查询回执;

(二)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产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过户登记手续;

(三)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被执行人房屋产权转让、变更、抵押等手续;

(四)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被执行人,停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将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披露有关信用信息,同时作为资质延续和升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根据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停止或取消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资格,将案件执行信息纳入招投标活动信用体系范围,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督促各招投标入将有关执行信息列入投标资格审查条件;

(七)根据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取消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评选的相应荣誉称号或资格。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督促各地人民银行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账户信息;

(二)与人民法院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便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信贷风险评估时作为参考。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督促全省工商系统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如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和吊销、注销登记等情况;

(二)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工商登记职责范围内的股权冻结、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审查清算文件、证件,督促其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注销登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四)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五)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对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停止评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市场”、“湖北省著名商标”等称号。

第十九条  省国税局和地税局督促全省税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

(二)对人民法院调查行政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账户、事业单位在税务机关往来账户情况,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填写回执交由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困难时,依法提供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经营、纳税、银行账号设立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四)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退税的,及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退税数额等情况通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扣划事宜;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拒不执行、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信贷申请时,应通过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将其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问题;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妨碍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建议,应当进行监管性的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五)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督促其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二)要求本辖区证券经营机构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股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三)督促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对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拒不执行、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协调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驻鄂部队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各级综治部门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确定考核分值。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明确基层综治组织和村(社区)治保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相关人员有关情况;

(二)为执行工作提供见证;

(三)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委政法委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协调、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省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