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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3 16:49 来源: 阅读:657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4034号
李崇:
本院受理原告赵松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