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878号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黎明诉被告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万黎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黎明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