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466号
张湾区杨溪清凉全牛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周朝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湾区杨溪清凉全牛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朝华支付欠款1900元。如果被告张湾区杨溪清凉全牛酒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湾区杨溪清凉全牛酒店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