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执异171号
朱海波: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朱海波罚金一案中,异议人刘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鄂0303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桂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