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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30 16:54 来源: 阅读:946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

(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制定,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

年1月16日对司法解释作出修改,本院修正本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作用,进一步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对“基本解决执行难”推动作用重要性的认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二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以及具有上述第一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自然人及法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第三条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满3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承办人经审查后作出决定;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案件承办人也应当依职权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承办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按规定报团队负责人及执行局长签发,《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四条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五条 《决定书》经签发后,承办人应同时填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审批表》,由团队负责人及执行局长审批后交执行局信息员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未经签批的信息员不予录入。执行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定期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六条  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以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得依照“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应当立案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纠正决定,并由执行团队立即填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纠正审批表》,经团队责任人及执行局长审批后交执行局信息员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八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在条件成就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审批表》,经团队责任人及执行局长审批后交执行局信息员删除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条 执行案件各实施团队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纠正及删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未纳入的,或依法应及时纠正、删除而未及时纠正、删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执行工作   失信名单   实施细则              

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领导同志

发:花果法庭、黄龙法庭、审管办、研究室、执行局干警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310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