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695号
王樱桥:
原告曹珍诉被告王樱桥、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珍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高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