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769号
朱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骆维树诉被告朱明华、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骆维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骆维树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