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770号
朱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富诉被告朱明华、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成富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李成富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1)鄂03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朱明华支付上诉人工资待遇21450元,被上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