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767号
朱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梅金龙诉被告朱明华、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梅金龙劳务费3004元。二、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朱明华、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明华、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