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635-1640号
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宏顺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信阳鑫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敏、方虎、邓洪秀、方涛: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