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643号
朱敏、方虎、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钟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