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842号
刘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兆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兆阳2万元借款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