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082号
十堰梓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汪记刚:
原告李荣捷诉被告十堰梓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汪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汪记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荣捷支付货款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3日起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2、驳回原告李荣捷对被告十堰梓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