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执1958号
十堰市同恒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张建林、刘彩兰、张建波、黄旭文:
本院执行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鄂0303执19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20)鄂030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吴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