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857号
余霞:
本院受理余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余先军起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原告起诉前一日即2021年3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折算利息为30000元;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5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以上合计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廷)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花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