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诉讼服务 > 诉讼须知

关于防范执行工作节点廉政风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30 16:49 来源: 阅读:1193

 

 

十张法[2018]16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关于防范执行工作节点廉政风险的规定

 

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高效、规范、阳光、廉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案件中主要风险节点及防范

   (一)执行准备阶段

    风险节点:消极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不主动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防范措施:执行局信息节点管理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随机分给执行实施团队,并在短信平台上给申请执行人群发信息,告知其案件承办团队负责人姓名及值班接待日等。执行实施团队节点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收到案件后,3日内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同时提起第一次网络财产查控。

()财产查控阶段

风险节点一:对诉前、诉讼保全财产不及时续封查控,造成财产流失,引起国家赔偿。

防范措施:承办人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在3日内查明财产保全情况,需续查封的,应立即采取续查封措施。

风险节点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查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及时进行查控,执行效率低,造成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转移。

防范措施:可在线上查控的,应在24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需要传统方式查控的,应在20日内进行传统查控。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全部规定项目的查控。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期限内完成财产查控的,承办人应填写审批表,经团队负责人及执行局长审批后可以延长财产查控期限。

风险节点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滥作为。超标的或超范围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侵害权利人利益。

防范措施: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前,应当进行财产权属调查及不动产现场调查,权属清楚且查控价值与执行标的基本相当的财产才可查控;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以外及其他案件相关人名下财产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决定。

    ()财产处置变现阶段

风险节点一:故意拖延财产变现程序,不及时对需要变价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或因利益与当事人及评估机构相互串通,违规提高或降低财产价值。

防范措施:对需要拍卖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合议庭决定后,承办人应在7日内交本院司法技术室对外委托评估,严禁承办人插手评估事项。

风险节点二: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或违规干扰正常拍卖程序。

防范措施:执行案件中所有需变价的不动产、动产及股票等财产,一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承办人应严格遵守拍卖公告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暂缓或中止拍卖:不得随意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

风险节点三:拍卖成交后,消极不办理财产过户及财产交接手续。

防范措施:拍卖成交买受人按规定付清价款后,承办人应在7日内制作执行裁定书予以送达,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执行款分配与发放

风险节点一:不依法公正及时制作分配方案,造成执行案款长期无法发放。

防范措施:执行标的过户及交接完成后,承办人应在7日内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制作分配方案,及时向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送达分配方案,并将方案输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风险节点二:扣划和收取的案款,数额与执行标的有差异,以此方式额外收取“佣金”、“好处费”,甚至索贿。或将案款发还给与本案无关的人,或借执行专户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防范措施:本院财务室设立执行专户,一案一账号,财务室设专门执行案款收发人员,执行局设专门案款管理员并建立台账,协助财务室管理执行案款,案款的收发全部都要经过财务案款管理系统全程留痕。

风险节点三:案款发放不及时,恶意拖延,暗示索贿。

防范措施:执行案款应及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严格按照《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涉案款管理规定》执行。承办人应在执行案款到账30日内,将其发还申请执行人,逾期无法定事由不发,执行局案款管理员应报告执行局长督促发放,因法定事由暂不能发放的,承办人应写出书面说明,经批准后依法延长案款发放时间(审批表应附卷归档)。执行局每月与财务室对一次执行案款账目。

()财产保全

风险节点一:不及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造成财产流失,引起当事人信访及国家赔偿。

防范措施:保全中心收到立案庭移交的保全实施案件,应当在8个小时内采取措施,需外地出差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外出查控。

风险节点二: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前,查控财产期满未续封,引发纠纷。

防范措施:保全中心实施保全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同时建立台账,在保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15日前,应主动提示当事人或案件承办人采取续封措施。

()异议及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

风险节点一:不及时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或不及时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

防范措施:执行局所有干警收到提出的异议后,均应在3日内报有关团队负责人及局长审查立案上网,分配给裁决综合团队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

风险节点二:裁决综合团队不及时制发裁定书,或以通知谈话记录等方式,告知其异议及变更、追加当事人结论,代替审查结果,致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

防范措施:裁决综合团队对立案的异议及追加主体均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15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在裁定中要载明救济的途径,并依法送达给当事人。需要依法中止或延长审查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执行局长审批后上网登记留痕。

    二、综合保障环节廉政风险点及防范

风险节点一:违规使用警车,或将警车借给他人使用。

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各团队负责人及执行局长负责督促检查,认真做好审批和登记,用车必留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务用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

风险节点二:出差办案与当事人“三同”,即“同吃、同住、同行”。

防范措施:严禁与当事人“三同”,本院外出办案前填写出差“审批表”,注明所办事项及同行办案人员、有无当事人同行。出差结束后,应向局长报告出差情况及是否与当事人“三同”。

三、廉政风险责任的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执行局要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过去一人“包案”到底的做法,以团队化运行模式办理执行案件,分段集约、各司其职,使执行权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运行,使每个节点承办个人不能腐,把执行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和完善节点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一)执行局长、廉政监督员、各团队负责人及专职信息节点监督管理员,负责风险节点的防范及监督管理工作。每月通报一次。

(二)执行廉政风险节点的工作实行主体责任追究制,未按本规定进行风险防范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执行局廉政建设实行“一岗双责”,执行局长对执行局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执行局副庭长(兼廉政监督员)及信息节点监督员对执行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四)各团队负责人对本团队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各团队的流程节点中的承办人为所办案件的廉政问题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六)执行局对干警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本院纪检组查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执行工作  风险节点  防范规定

                                                     

送:本院纪检组、政治处

王月高院长、冯忠强纪检组长

发:执行局全体干警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