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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马占波、梁娟及十堰市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20 17:32 来源: 阅读:34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105号

十堰市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马占波、梁娟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负担。你公司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