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923号
魏龙:
原告胡先平诉被告王成文、魏龙、十堰华融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成文、魏龙、十堰华融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先平借款本金54712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7月19日前的利息为22979元;2020年7月20日起,以5471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54712元清偿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