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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5 08:53 来源: 阅读:366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375号
易正洲、易明银:
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你们及第三人赵邦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