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596号
李升光: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胜诉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周明胜16190元及占用资金损失(以161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钟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