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4485号
仇剑南:
本院受理原告范海涛诉你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