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332号
陈士德:
本院受理原告吴元海诉被告陈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3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官:陈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