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545号
程恒:
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解除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恒于2017年10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告程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31101元(655506元×20%);3、被告程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