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容缺受理制度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立案登记制司法改革成果,提高立案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少当事人诉累,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对当事人起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但欠缺次要立案材料或内容瑕疵,人民法院先予接收材料并登记立案,允许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二、依照逐步推进原则,立案容缺受理案件暂确定为原告或申请人为法人、委托律师(包括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再做适当调整。
三、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本次试行办法暂确定为适用民事一审、申请再审、申请首次执行、执行异议4类案件,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再做适当调整。
四、符合容缺受理机制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时可只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容缺受理的立案材料,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承办法官主动补交。业务部门也可主动提醒当事人补交或补正。
六、本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