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683号
柯雷雷、王德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