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32号
徐扬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佳妮、徐若兰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佳妮、徐若兰支付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抚养费46500元。二、被告徐扬明自2021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徐佳妮、徐若兰各支付抚养费750元,直至原告徐佳妮、徐若兰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徐佳妮、徐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扬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7元由被告徐扬明负担。你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