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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公告(徐立生与余家蒙及原审被告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22 16:35 来源: 阅读:4233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1)鄂0303民再14号

余家蒙: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徐立生与你及原审被告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再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8)鄂030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立生的起诉。预收的原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均予以退还。你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