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3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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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十堰魔影影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司法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张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