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3民初3211号
熊勇:
原告黑玉琴、袁亚军与被告熊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0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车城西路社区寺包小区12幢2-6-2号房屋(房权证号为第30081562号);2、被告熊勇支付原告黑玉琴、袁亚军房屋租金17000元(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共计17个月,每月按1000元计算)、物业费851.20元、水费520元、热水费300元、电费295元、煤气费167.10元、暖气费68元,共计19201.3元,扣减被告熊勇预付的房屋押金1000元,被告熊勇尚应支付原告黑玉琴、袁亚军18201.3元;3、驳回原告黑玉琴、袁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