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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宋铁锁诉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09 17:29 来源: 阅读:342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137号

 

刘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铁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官:钟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