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656号
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泽友诉徐广宪及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高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