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00号
耿景彦、耿录文、李会霞: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永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氏县鸿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耿景彦、耿录文、李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2021)鄂0303民初200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