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556号
湖北康晨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泽凡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康晨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湖北康晨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泽凡医药有限公司货款78744.57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78744.57元支付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