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46号
毛守义: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十堰市徐金商贸有限公司、黄承蕊、黄承兵、张贤英、张先平、徐超、黄承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和被告张贤英、张先平的上诉状。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武思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