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832号
潘军、唐凤银:
原告李传金诉被告潘军、唐凤银、饶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潘军、饶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传金借款60000元;2、驳回原告李传金对被告唐凤银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