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3民初2982号
湖北车来车往二手交易有限公司、陆兴学:
原告陈伟宾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030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陈伟宾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