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402号
十堰九坤置业有限公司、罗旭:
原告陈平、陈龙诉被告十堰九坤置业有限公司、罗旭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罗旭、十堰九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平、陈龙人民币4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