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776号
郭玉:
本院受理原告左伟诉张翔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2776号民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左伟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二、驳回原告左伟对被告张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郭玉负担。你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