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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陈光华、吴太平、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1-08 16:03 来源: 阅读:41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1)鄂0303民初1112号

陈光华、吴太平、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陈光华、吴太平、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诉状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