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112号
陈光华、吴太平、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陈光华、吴太平、十堰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诉状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陈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