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3执870号
王秉军:
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鄂0303执8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你应自动履行(2017)鄂030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135006.23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4384元,交纳申请执行费3341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5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承办法官: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