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0303民初3037号
储著金、万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030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储著金、万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天升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2019年9月30日,利息为1232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张天升对被告万琴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擂鼓台巷9号3幢-1-1号、-1-2号及-1-3号车库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张天升对被告储著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擂鼓台巷9号3幢-1-4号和-1-5号车库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顺序,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432元,由被告储著金、万琴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万家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