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862号
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强、易国辉:
原告崔天云诉被告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桂华、任秀丽、易强、易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天云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至付清借款时止);2、驳回原告崔天云对被告党桂华、任秀丽、易国辉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