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3执871号
柯海波:
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许伟与被执行人柯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鄂0303执8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你应自动履行(2016)鄂030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偿还借款10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43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5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承办法官: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