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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3 17:07 来源: 阅读:466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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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张湾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龙晓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