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2469号
秦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海琴偿还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海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秦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秦刚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刘晓静